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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投大宗平台网站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给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创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维护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规则》是规范建投大宗平台商户经营行为的条款。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入驻商户的行为进行单方认定,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经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未规定的,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理。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对商户的处理不排除商户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并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予以公示,若商户不同意本规则或本规则的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的相关服务。

 

第五条  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依照本规则对商户进行违规处理,并要求商户承担违约责任。除采取本规则对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外,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商户违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形,对商户采取必要的市场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屏蔽下线、冻结货款等。

 

第二章  定义

 

为避免对本规则理解和解释发生歧义,下列名词的内涵和外延以本规则的定义为准。

 

第六条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是指“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所有关联公司共同运营的网站,域名为 www.jtdzpt.com 

 

第七条  商户

商户是指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注册,从事商品或服务的采购或供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包括供应商、采购商、物流配送商等经过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确认的商户。

 

第八条  店铺及店铺域名

店铺是指商户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开设的包括商品展示、接收订单及其他附属功能的网络界面和相应后台系统;建投大宗平台网站中的店铺分为旗舰店自营店专卖店

 

第九条  价款

价款是指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使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对接的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采购商品或服务产生的款项。

 

第十条  订单

订单是指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向单一商户同一时间采购或供应商品或服务的要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构成独立的要约。

 

第十一条  交易达成

交易达成是指在线付款的订单商户成功付款,货到付款的订单商户成功提交订单。 

 

第十二条  交易成功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为交易成功:(1)采购商依据交易合同接受所采购的商品或服务;(2)采购商依据交易合同通过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对接的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支付商品或服务价款,或者供应商依据交易合同收受商品或服务价款;(3)采购商和供应商未发生违约行为。

 

第十三条  评价

评价是指商户在成功完成在线交易(订单状态已显示为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对对方的交易情况作出的评述,评价记录是商户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交易状况的重要标记。

 

第十四条  投诉方与被投诉方

投诉方是指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发起投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被投诉方是指投诉方所投诉的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的商户。

 

第十五条  反通知

反通知是指被投诉方接到投诉方的投诉通知后,向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提交的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是指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违反本规则的任何行为。

 

第十七条  管理措施

管理措施是指为了提升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的体验,维护网站正常运营秩序,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对商户违规行为采取的网站管理措施,具体包括以下种类:

(一)警告:指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商户的不当行为进行警示、告诫。

(二)下架:指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将商户涉及违规的信息转移至商户账号后台未发布状态,信息下架后商户仍可通过登录账号进行修改,修改正确后,信息方可正常发布。

(三)删除:指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将商户涉及违规的信息做删除的处理,信息删除后商户无法修改和恢复。

(四)禁止和限制发布产品信息:指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商户发布特定属性的产品信息或限制发布产品信息总数量等。

(五)店铺监管:指在一定时间内店铺及店铺内所有产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店铺或产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六)账号限权:指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暂停商户账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店铺的访问权限、产品的信息发布、产品的招投标、采购、询价、报价的操作权限等,并对商户已发布的所有信息执行下架或删除处理。

(七)账号关闭:指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终止向商户提供任何服务。商户账号关闭后,商户将不能再通过该账号登录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所有平台服务将同时终止。

(八)列入黑名单: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将下列商户列入黑名单:

1.招标投标、询比价中有串标行为的商户;

2.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商户;

3.破坏建投大宗平台网站交易秩序的商户;

4.其他有必要列入黑名单的商户。

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认定上述商户。

(九)其他措施:指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商户违规行为采取的上述措施以外的其他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参加活动、搜索屏蔽、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网站登录、限制支付、屏蔽/删除评论内容、限制评价等。

 

第十八条  公告

公告是指建投大宗平台商户应当在商户首页最顶部以及单品页公共栏目公告商户相关信息。

 

第三章  商户管理规则

 

第一节  商户注册管理规则

 

第十九条  商户应当严格遵循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系统设置的账号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在注册账号时需同意并遵守《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服务协议》《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办法(大宗物资类)(试行)》《建投大宗平台网站隐私保护条款》《建投大宗平台供应商注册管理规则》《建投大宗平台采购商注册管理规则》和《建投大宗平台物流配送商注册管理规则》。

 

第二十条  商户在选择其登录名(ID,也称账号)、店铺或店铺域名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有违公序良俗或干扰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正常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商户注册账号时应向建投大宗平台网站作如下声明、陈述和保证:

(一)商户接受并遵守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的《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服务协议》《建投大宗平台网站隐私保护条款》《建投大宗平台供应商注册管理规则》《建投大宗平台采购商注册管理规则》和《建投大宗平台物流配送商注册管理规则》;

(二)商户同意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已公示的全部规则;

(三)商户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

(四)商户有能力履行本规则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规定;

(五)商户并非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六)符合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对商户资质的各项要求;

(七)遵守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已经或在将来发布或修订的全部商户注册管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按照以下类别对商户进行分类注册管理:

(一)供应商入驻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应按照《建投大宗平台供应商注册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商户注册;

(二)采购商入驻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应按照《建投大宗平台采购商注册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商户注册;

(三)物流配送商入驻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应按照《建投大宗平台物流配送商注册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商户注册。

《建投大宗平台供应商注册管理规则》《建投大宗平台采购商注册管理规则》和《建投大宗平台物流配送商注册管理规则》明确规定供应商、采购商和物流配送商入驻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的条件和资质,经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审查通过后,供应商、采购商和物流配送商方为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的合法入驻商户。

 

第二十三条  同一个登录名只能注册一个账号,并且验证该账号有效的手机号或邮箱未用于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其它账户的验证,登录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 (经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审核同意的除外)。 

商户成功取得建投大宗平台网站账号后,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帐号,不得将帐号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商户应积极维护建投大宗平台网站运营秩序,不得通过软件、程序等方式,大批量注册账号,妨害建投大宗平台网站运营秩序(以下简称“不当注册”)。对于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排查到的不当注册商户,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将视情节采取警告、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订购网站相关服务、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发布产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网址访问等临时性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由于商户账号关联商户的信息及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业信息,商户账号仅限商户本人使用。未经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商户将账号直接或间接授权第三方使用的行为无效,由此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商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商户账号的使用可能危及商户账号安全及/或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及其他商户信息安全的,将拒绝提供相应服务及/或对该账号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为建筑行业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商户账号关联商户资质及信用信息,商户账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否则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追究商户的法律责任,对商户账号采取关闭等管理措施,由此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商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商户行为引发其他商户或第三方投诉或诉讼的,若商户存在提供的联系方式过期、无效,或商户怠于处置、消极应对,或继续违规等情形,对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商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店铺监管、账号限权等临时性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出现以下情形的账号限制部分功能或全部功能的使用:

(一)未经实名认证的账号;

(二)依据《建投大宗平台供应商注册管理规则》《建投大宗平台采购商注册管理规则》和《建投大宗平台物流配送商注册管理规则》的规定,商户已不符合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所要求的条件和资质的;

(三)店铺销售的商品与商户资质不相符的;

(四)经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核实,确认商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注册账号的。

 

第三十条  商户在满足《建投大宗平台供应商注册管理规则》《建投大宗平台采购商注册管理规则》和《建投大宗平台物流配送商注册管理规则》的账号注销条件时,可通过店铺公示、致电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客服等方式,主动向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销其账号。

 

第三十一条  商户违反《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服务协议》时,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服务协议》并对商户账号进行关闭。

 

第二节  商户经营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商户应按照建投大宗平台网站设置的流程申请创建店铺,提供商户自身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投大宗平台供应商注册管理规则》《建投大宗平台采购商注册管理规则》和《建投大宗平台物流配送商注册管理规则》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商户应维护并及时更新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如果商户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不完全,或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则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视情况对商户采取警告、账号限权直至账号关闭等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商户应当按照建投大宗平台网站设置的流程和《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服务协议》以及平台各项规则、协议要求发布交易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户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发布招标、投标、询比价等交易信息,应当遵循《建投大宗平台电子招投标规则》和《建投大宗平台询比价规则》。

 

第三十六条  商户属于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股企业的,该商户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从事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建投大宗平台集中管控规定》《建投大宗平台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商户在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对方商户开具发票。

 

第三十八条  商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银行账户等信息。商户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如发现发票信息有误,须立即联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户,自行协商发票退回以及重开的相关事宜。因商户自身原因导致发票无法抵扣、作废等情形的,由商户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涉及仓储、运输、服务等费用的发票开具,参照以上规则。

 

第四章  交易信息的发布规则

 

第一节  禁止发布的信息

 

第四十条  禁止商户发布下列信息(第一类):

(一)枪支、弹药、军火或相关器材、配件及仿制品。

(二)易燃、易爆物品或制作易燃易爆品的相关化学物品。

(三)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内容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四)人体器官、遗体。

(五)用于窃取他人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六)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七)麻醉注射枪及其相关商品。

(八)违法犯罪所得。

(九)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化学品,以及含有黄色淫秽内容的商品、信息。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第四十一条  禁止商户发布下列信息(第二类):

(一)管制类刀具及甩棍、弓、弩、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二)卫星信号的地面收发装置。

(三)伪造变造的政府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四)赌博用具及作弊工具。

(五)尚可使用的发票、其它可用于报销的票据以及此类票据的代开服务。

(六)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药品,粉末、液态女性催情类商品。

(七)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八)国家保护动物的活体、肢体、皮毛、标本、器官及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九)身份证及身份证验证设备。

(十)可能用于侵害他人信息的黑客软件、教程、书籍。

(十一)尚可使用的证券、政府发放的消费劵及相应代购、推荐服务。

(十二)军警制服、标志及军警专用制品。

(十三)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十四)有毒化学物、农药及相关信息。

(十五)烟草、酒类等专卖品。

(十六)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漫画、书籍、游戏、音像制品以及SM用具、成人网站的账号及邀请码等情色低俗商品或信息。

(十七)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血液制品或医疗器械。

(十八)国家保护的植物及其制品。

(十九)虚拟抽奖类商品。

(二十)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二十一)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二十二)发行时带有银行账户信息的银行卡。

(二十三)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二十四)用于全新销售的伪造变造的数码商品。

(二十五)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二十六)制作毒品、易燃易爆品的方法、书籍。

(二十七)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二十八)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二十九)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等封建迷信类服务。

(三十)一卡多号以及带破解功能的手机卡贴。

 

第四十二条  禁止商户发布下列信息(第三类):

(一)未在许可范围内发布专营类目所属商品。

(二)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三)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

(四)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设备。

(五)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六)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生在线咨询的服务。

(七)流通中的外币。

(八)鱼翅、熊胆及其制品,捕鸟器及猫狗肉、猫狗皮、猫狗皮制品。

(九)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十)炒作店铺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第二节  禁止滥发信息

 

第四十三条  滥发信息是指商户未按本规则及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害其他商户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禁止商户发布下列广告信息:

(一)仅提供发布者联系方式、心情故事、店铺介绍等非实际交易信息。

(二)非建投大宗平台网站链接、店铺信息、银行账号及个人金融类账户等信息。

(三)以批发、代理、广告、海报、招商等形式发布的商品。

(四)商品标题中有指向店铺名:如***店铺。

(五)在商品标题、商品详情、店铺等中出现其他网站的任何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禁止商泽户发布重复信息。重复信息是指在一个交易日内多次重复发布商品完全相同或商品重要属性完全相同的商品信息。

 

第四十六条  禁止商户发布下列错误描述信息:

(一)商品信息中缺少标题或特殊类目商品缺少所售商品本身的实物图片。

(二)商品标题、图片、价格、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等商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

(三)商品标题等信息不实或者与本商品无关的。

(四)使用虚假的好评或使用与店铺实际信息不符的标识。

(五)商品与所发布的分类或属性不符的。

(六)店铺信息中缺少商户联系方式或商户联系方式不正确的。

 

第四十七条  禁止商户使用极限用语。

商品正标题、副标题、商品介绍中不得出现绝对化用语、排序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低、最高、最大、最具、最优、史上最、最先进、全球最新、全网最低价、最新发明、最新科学、最新技术、全球最新专利、最先进加工工艺、顶级、顶尖、顶端、顶峰、极品、极端、巅峰、绝对、首选、第一、唯一、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绝无仅有、万能、销量冠军、抄底、空前绝后。

  

第四十八条  禁止商户发布与商品实际状态不符的信息。

商户应对其销售的商品如实描述,确保该等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下列情形属于商户发布与商品实际状态不符的信息:

(一)供应商对商品材质、成份、品质、产地、功能、市场价等信息的描述与采购商收到的商品不符的。

(二)供应商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附带品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商品的描述与采购商收到的商品不符的。

(三)商户使用虚假的好评或使用与店铺实际信息不符的标识。

(四)商户发布临期商品时,商品名称中需注明"临期商品"及"过期时间",商品详情中需注明商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五)店铺中提供的商品图片需与实际商品相符合(包括赠品与配件)。

(六)店铺中提供的商品图片及信息中出现其他网站的LOGO。

 

第四十九条  商户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发布本规则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所列信息的,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禁止虚假交易

 

第五十条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禁止虚假交易。虚假交易是指商户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产品销量,妨害其他商户权益的行为。对于商户的虚假交易行为,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将依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删除虚假交易的内容,对商户予以警告、账号限权直至账户关闭,并有权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举报商户的虚假交易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户的虚假交易行为:

(一)商户对所发布的商品注册多个账号进行虚假交易,抬高商品有效订单或者交易量的行为。

(二)商户通过虚假价格或虚假交易,抬高商品分类排名的行为。

(三)商户通过偷换商品信息,达到继承销售记录和商品评论的行为。

(四)商户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的商品销量或提高店铺评分(即"炒作"行为),妨害其他商户权益的行为。这种 "炒作"的行为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自买自评、恶意更改价格、更换商品、第三方炒作、空盒等。

(五)经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认定的其他禁止虚假交易。

 

第五十二条  商户通过虚假交易提高商品销量或提高店铺评分的,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删除该商品信息或删除相关店铺评分,并依法追究该商户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交易违规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为保障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的交易秩序,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规则对违规商户采取以下措施,包含但不限于:

(一)限制发布商品信息。

(二)违约金:即根据商户违规行为类型处以金额不等的违约金措施。

(三)限制商品上架:即采取技术措施使得商户无法通过分类、搜索等方式浏览店铺及商品的处罚措施。

(四)店铺屏蔽:即在一定时间内店铺及店铺内所有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店铺或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五)公告警示:即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后台对其正在被采取的处罚措施进行公示。

(六)终止合作:即解除商户与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服务协议》。

 

第五十四条 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对商户的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措施:

1.商户首次发生违规行为的,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对于该商户予以公告警示,并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

2.商户第二次发生违规行为的,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限制该商户发布商品信息,限制商品上架,有权继续屏蔽该商户店铺,并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

3.商户第三次发生违规行为的,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服务协议》,停止对该商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将其加入平台注册用户黑名单列表。

 

第五十五条  违规申诉

针对违规行为,商户可在被违规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商户提交申诉资料后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将核实处理,申诉处理时效为接收到商户申诉资料后3个工作日。商户在被违规处理之日起超过3个工作日未申诉的,视为商户认可相关违规处理决定。依据商户提交的申诉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程度,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单方判定商户的申诉是否成立;申诉不成立的,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采取违规处理措施。

第七章 商户利用供应链金融产品(广泽易信)的违规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为避免商户利用供应链金融产品(广泽易信)时给建投大宗平台造成不利影响,当商户利用供应链金融产品(广泽易信)发生逾期兑付时,该商户的行为将被视为交易违规,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将对违规商户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限制交易。

(二)降低广泽易信授信额度。

(三)收取相应滞纳金。

(四)限制广泽易信金融服务。

(五)终止合作。

(六)申请仲裁解决双方纠纷。

第八章  平台交易规则  

     一、采购供应双方在建投大宗平台生成交易订单,如供应商已提交发货,采购商未及时确认收货并支付货款,在这种付现模式的情况下,平台通过以下处理方式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1.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到期工作日内提醒采购商确认收货,如果采购商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仍无响应,供应商可联系平台处理。

      2.若订单状态显示已发货,供应商应确保已在平台上传了完整的发货凭证,包括出库单、调拨单、质检单、运输确认单,视频(车牌号、项目场地)货物型号详情等,这些是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

      3.采购商若在合同约定工作日内未完成支付,平台将介入交易,根据供应商提供及上传的资料进行判定。若供应商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平台会默认采购商完成交易,将货款释放给供应商。

      4、若采购工程中物资的数量及质量出现问题,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1)收货数量问题,按照采供双方合同约定的损耗率来折算各自的赔偿。

2)收货质量问题,若采购商收货遇到质量问题,则按照双方商议后的价格进行结算。

      二、广泽易信融资支付模式:使用广泽易信开立信,若采购商收货后出现质量或数量问题,物资金额会与原有的广泽易信开立金额发生变动,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损耗率来折算各自的赔偿,如双方商议拟定新的物资补充协议,需将最新协议上传至平台,超出开立信的金额采购商以补信的方式来支付货款,金额在已开立信金额范围内,供应商应根据新的物资应付金额拆分原有金额,并将多余部分流转给采购方。


       第五十七条  帐号密码

商户凭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名和密码进入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后台的商户管理系统建立和维护自己的店铺。为确保系统安全,建议商户定期更改密码。

    商户对于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名和密码应严格保密并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的第三方,如因商户保管不善而造成任何损失,商户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八条  税款缴纳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应各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纳税。

 

第五十九条  保密条款

(一)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的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规则而了解或接触到对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二)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的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载体,按照对方要求归还,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三)本规则终止之后,各方在本规则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的各方仍需遵守本规则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义务。

 

第六十条  商业贿赂及诋毁商誉

商户不得对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或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关联企业在职员工有任何商业贿赂或诋毁商誉的行为,否则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有权随时单方提前终止《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服务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商户应赔偿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六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规则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黑客袭击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等。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本规则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影响。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任何一方履行本规则项下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20天或累计超过30天,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规则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前终止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  免责事由

(一)如因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店铺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商户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建投大宗平台网站进行停机维护;同时,基于市场整体利益考虑及经营需要,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将会不定期地对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店铺栏目的服务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方面进行调整;如因上述情况影响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规则项下义务的履行,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商户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及利益相关方就本规则项下条款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以善意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及利益相关方凡因本规则项下条款引起的纠纷,均提请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予以仲裁(仲裁开庭地点:兰州,提请仲裁电话:0931-8310998,0931-8873473),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及利益相关方凡因本规则项下条款引起的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条款效力

如果本规则中的任何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其他原因而完全或部分无效,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该条款的删除不影响本规则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可根据建投大宗平台网站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规则并向商户公示;商户入驻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即表示接受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对本规则的调整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  商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同时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酌情处理。但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对商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户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如有违约即视为对本规则的违反。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中的“日”,以24小时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2022年2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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