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电子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为规范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规定的主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5.《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7.《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办法(大宗物资类)(试行)》;
8.其他有关货物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定义
为避免对本规定理解和解释发生歧义,下列名词的内涵和外延以本规则的定义为准。
集团有限公司:是指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有限公司”。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是指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所有关联公司共同运营的网站,网站名为“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域名为 www.jtdzpt.com 。
大宗材料:是指《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办法(大宗物资类)(试行)》中规定的各类物资。
集采:是指根据《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办法(大宗物资类)(试行)》的规定,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进行的大宗材料的集中采购和供应。
商户:是指根据《建投大宗平台网站规则》的规定,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注册,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包括供应商、采购商、物流配送商等经过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确认的商户。
合格供应商:是指收录于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入驻建投大宗平台网站,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物资、设备及服务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采购商:是指入驻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参与大宗材料及服务采购活动的商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电子招投标系统内的大宗材料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大宗材料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本规定。入驻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商户的大宗材料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条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和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为基础,以“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为安全保障工具,依托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网址: www.jtdzpt.com )实现网上招标、网上报名、网上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网上投标、网上开标及电子评标的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通过全过程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代替传统纸质招标、投标,减少浪费,达到节约资源、环保目的。采用网络技术,通过网络递交和下载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方便快捷,提高招投标效率。采用计算机自动或辅助评标,降低评标专家的工作强度,使评标过程快速高效精准,节省时间。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招标投标系统属于交易平台,即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的信息平台。
第五条 电子招标形式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电子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商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电子招标管理机构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大宗材料集采电子招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准备小组
(一)招标准备小组成员(暂不设定)
招标准备小组成员由 *** 根据标的确认,并以OA协同或邮件形式通到招标准备小组成员,招标文件的编制以小组会议方式进行任务分配。
1.物资类招标准备小组成员:由 *** 等部门人员组成。
2.设备类招标准备小组成员:由 *** 等部门人员组成。
3.服务类招标准备小组成员:由 *** 等部门人员组成。
(二)招标准备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招标前准备、发标、收集投标资料、开标等工作;
2.负责协调、组织合格供应商的评估、资质审查、供应商考察、撰写考察报告及拟定入围供应向;
3.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技术协议;
4.汇总招投标结果,供评标小组评审,并组织开标。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上述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招标活动中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立商务评标小组和技术评标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务评标小组和技术评标小组成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一)商务评标小组
1.商务评标小组成员的人数为单数,且至少5人;
2.合格供应商推荐人不得作为评标成员;
3.商务评标小组职责
(1)负责评标标准与规则的制定;
(2)负责入围投标单位资质审核和投标文件审核;
(3)负责价格、付款方式等商务谈判、评审和评分;
(4)负责汇总评审结果供定标小组评审与审批。
(二)技术评标小组
1.技术评标小组成员的人数为单数,且至少5人;
2.合格供应商推荐人不得作为评标成员;
3.技术评标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技术协议书或施工组织设计等)评标标准的制定,并进行技术评审和评分;
(2)参与技术协议书或施工组织设计等评审;
(3)参与招标过程的技术沟通、交流、澄清。
第三章 招标
第一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进行招标。
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所列项目不得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进行招标。
第九条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的内容确定。
第十条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二节 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大宗材料集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节 公开招标和资格预审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业务章后上传至建投大宗电商平台。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建投大宗平台网站,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第十六条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十七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建投大宗平台网站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四节 分标段的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七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五节 投标有效期和终止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节 投标保证金和标底
第三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支票或企业网上支付等形式缴纳。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七节 限制和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建投大宗平台网站注册登记。建投大宗平台网站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第三十三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建投大宗平台网站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四章 投标
第一节 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节 投标的撤回、撤销和招标人拒收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三十九条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节 联合体投标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节 禁止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投标行为
第四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四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十六条 禁止弄虚作假的投标行为。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一节 开标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人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八条 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五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节 评标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节 中标
第五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六十一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章 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就中标项目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六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章 电子签名与信息共享
第六十八条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九条 建投大宗平台网站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
(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
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甘肃建投电商科技有限公司。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7日起实施。